试析渔业保险发展历程保险制度可行性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生物科学发布时间:2015-03-10浏览:

  摘要:近20年来,渔业商业保险一直停滞不前.甚至不断萎缩,其主要原因是渔业保险赔付率过高,经营亏损严重,甚至在许多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已经退出当地的渔业保险市场。目前尚存的商业性渔业保险仅限于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险和大型渔船的渔船保险。业务量占全国渔业保险的份额很小。
 
  关键词:渔业保险,发展历程,保险制度
 
  渔业保险是由保险机构为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一种保险。在我国。渔业保险是在八十年代才出现的。近20多年来.我国的渔业保险尚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渔业保险模式.到目前为止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商业性渔业保险和渔船船东互保。
 
  商业性渔业保险最早由PIC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82年试办,当时开办了农业保险项目内的水产养殖保险。1983年农业部和PICC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同时颁布了《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试行),使渔船保险和渔业捕捞的商业保险在我国也逐步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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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历程
 
  由于商业保险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为了保障渔业的发展。农业部在借鉴日本渔船合作社及韩、日渔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经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7月成立了由农业部主管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7月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行业内的非盈利性互助保险业务,渔民签订保险合同后,即拥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
 
  一旦遇险可以通过理赔获得补偿。相继成立的国内互保协会主要还包括1993年成立的广东省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2月更名为广东渔业互保协会)、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1994)、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2004)、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2006)等,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经过10余年的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已取代商业性保险成为我国渔业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开办的险种日趋多样化。目前,除开展渔民人身平安互保外。渔船互保的险种已从单一的全损险发展到综合险、第三者碰撞险以及南沙、北部湾海域涉外责任险和油污责任险等附加险。在雇主责任险方面,增加了远洋渔船意外伤害和医疗险等。并逐步开展陆上渔业从业人员意外险、水产养殖险、渔业设施险等。截至2005年底,仅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共为210万人(次)渔民,10万艘(次)渔船提供了高达600亿元的风险保障,累计4363名死亡(失踪)渔民、15216人(次)受伤渔民、858艘全损渔船、18348艘(次)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达3.1亿元【l】。截至2007年底,累计入保渔民320万人(次)。
 
  入保渔船15万艘(次),为渔民群众提供了高达800亿元的风险保障,共支付经济补偿金近5亿元。但是相对于我国快速发展的渔业而言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从目前来看,其发展也非常不尽如人意:一是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渔船互保体系。各地渔船互保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与各地互保协会只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各地互保协会相互独立、各自行动。如宁波渔业互保协会就不隶属在其后成立的浙江渔业互保协会。不能真正形成全国性互保组织,共同应对渔业风险。二是发展缓慢。到2004年底,船东互保人保渔民约2l万人次.仅占应保渔民的1%不到:入保渔船约1.6万艘,仅占应保渔船的5%左右翻。
 
  三是船东互保开发的险种单一。目前主要提供的是渔船互保。不能满足渔业系统有关事业的需求。四是全国各地区船东互保开展也不平衡。内陆省份基本没开展.沿海省份只有山东、浙江和辽宁互保费收入超过2000万元。其他省、市、区的互保费收入都在十几万、几十万至几百方元之间徘徊【习。保险范围窄、赔付比例低、应对风险能力差是我国渔、Ik保险目前发展的基本现实,根本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快速发展的需要14t。构、应享有的收费优惠政策等都不明确.制约了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确定渔业风险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从事渔业保险再保险的技术人才严重缺乏。
 
  就渔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言,其损失的时间、地点是能够加以确定的;对损失金额,大多数标的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则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例如渔业风险损失原因的确定.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具有较大的难度。而渔业互保协会办理渔业再保险,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更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保险人不仅要懂渔业,还要懂得再保险。
 
  2.3入保率低。赔付率低
 
  据相关统计,我国渔业保障不仅入保比例低,赔付率更低。仅从2007年l∞11月来看,全国共发生渔船较大以上事故9起,沉没(失踪)渔船9艘,死亡(失踪)渔民71人,但其中只有17位渔民参加了渔业互助保险嘲。而互助保险是目前我国渔业保险的主导形式。由于协会承保能力和渔民经济条件所限,目前承保渔民和渔船的大约只占海洋捕捞渔民和可保海洋机动渔船的l/5和1/4,绝大部分中小型渔船尚未加入互助保险体系;水产养殖保险在国内基本上还是空白,养殖渔民承受着巨大的生产风险威胁。同时。由于互保协会的资金及险种的限制,遭受损失的渔民得到的赔偿额非常有限。
 
  2我国渔业保险存在问题3我国发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必要性
 
  2.1互保险种缺位.承保能力有限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量虽然逐年在不断的扩大,但是承保范嗣却一直局限于渔民和渔船险。2008年初。罕见的雪灾重创了我国农业。保险赔付仅有0.35亿元。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仅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达68亿元。但难觅相应的保险踪迹旧。
 
  由于国家给予的直接经济支持非常有限.渔业互保协会的风险储备金只能靠历年节余滚存,因而渔业保险范围仅局限于海上渔船和船员。一旦承保水产养殖险。风险将剧增。仅凭一家互保协会或是加上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助仍是无法承受的。至于自然灾害导致鱼塘塘基坍塌、养殖成鱼、鱼苗逃逸、养殖设施损毁等,均无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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