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核心论文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路径调查分析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环境科学发布时间:2014-11-14浏览:

  在环境领域,企业向环境任意排放“三废”等行为,是外部不经济的典型例证。由于污染排放者无需承担消除对其他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成本,其私人成本就小于社会成本。这样,污染者仅从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出发选择“最优”产量,具有过度生产的动机。这就说明,在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竞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不能自动导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它只能使某些私人的福利达到最大,却无法使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本文选自:《云南地理环境研究》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主办单位:云南大学(云南省地理研究所),国际刊号:ISSN1001-7852,国内刊号:C N53-1079/P。栏目设置:地理环境探索;区域环境展顾;人地关系研究;国土开发整治;资源开发论证;山区开发建设;流域规划研究;山地灾害防治

  过去片面追求增长效率的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焦点。在新的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如何借鉴西方经济理论,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使环境污染这种消极外部性内部化,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等环境经济外部性的内部化路径的理论渊源、自身特点及在我国的适用性等问题作一探究。

  1.外部性及其产生的原因

  关于外部性的涵义,有许多学者曾对它作了探讨。丹尼尔·史普博(Daniel Spulber)将外部性定义为:“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 [1]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认为:“当个人或厂商的一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却没有给予支付或得到补偿时,就出现了外部性”,或“未被市场交易所体现的额外成本和额外收益称为外部性”[2]。按照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的理解,“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当有人被强加了非自愿的成本或利润时,外部性就会产生。更为精确地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机构对他人福利施加的一种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影响”[3]。综合上述观点,外部性的涵义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比较而言的。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的积极影响,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决策者在自己承担的成本之外,带给他人或社会以额外的成本或负担,从而使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现象。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尤其是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它会导致低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状态和生态环境污染、恶化的负面影响。

  外部不经济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缺陷”导致外部不经济。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引导自利的人们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进社会福利,自利心对社会不仅没有坏处,甚至比社会关怀更能促进社会福利。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或者说有一定范围的,那就是产权首先必须是明晰的。在产权不明晰或者是公共产权领域里,由于自利心的作用,“公地悲剧”必然会不断上演,即出现了大量的把好处留给自己、坏处转嫁给社会的“搭便车”现象。

  二是“产权模糊”导致经济外部性。由于资源环境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也就是说环境资源领域建立产权和市场的交易成本太高。如对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那些洄游性鱼类资源,很难建立有效的产权,即使划定了产权,但监视、保护起来难度很大。这样的环境资源,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因而会刺激单个利益主体对其的过度利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经济消极外部性的产生。

  三是“利益分散”下产生外部性问题。无论是在市场经济还是在计划经济中,经济活动都是分散进行的,各经济主体在利益上有其相对独立性。由于有意识地增加外部成本同其私人内部成本的降低紧密相连,或者有时还出于生产过程中某些便利的考虑,因而各个厂商通常只考虑内部成本与效益,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有个别厂商主观上愿意努力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试图减轻经济活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但是在没有达到执法的普遍性约束情况下,只要找不到既能减轻外在影响、又不会增加私人成本的办法,激烈的不规范市场竞争产生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还是会迫使他随波逐流。

  2.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不同路径的理论渊源

  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在关于外部性产生原因认识上的分歧,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各不相同。本文着重分析庇古和科斯的基本观点。

  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厂商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不需付出代价的损失,那就是外部不经济。这时,厂商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依靠市场是不能解决这种损害的,即所谓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外部性场合通过政府行为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使生产稳定在社会最优水平。庇古提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相等,同时它在各生产用途的边际社会净产值都相等,就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在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相背离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是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于是就应由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消除这种背离。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大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施征税,以迫使厂商减少产量;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以鼓励厂商增加产量。庇古认为,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Pigou Tax)”。

  1960年,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Ronald Coase)发表了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他在该文中证明,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庇古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无论初始的权利如何分配,最终资源都会得到最有价值的使用,理性的主体总会将外溢成本和收益考虑在内,社会成本问题从而不复存在。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而且科斯将其进一步发挥成为所谓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产权是明晰的,私人之间的契约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他通过对“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增长”的案例的分析,提出了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即损害问题的主要论点:其一,损害问题具有相互性。其二,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可使权利得到重新安排而达到产值最大化。可见,科斯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界定明晰,私人之间可以达成协议,从而使经济活动的边际私人净产值和边际社会净产值相等,导致外部性存在的根源就会消除。

  研究科斯与庇古的观点,可以发现其不同之处在于政府作用范围是大还是小,干预手段是直接实施抑或间接实施的问题。科斯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只是使产权明晰,应该放任私人的市场交易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庇古认为,由于技术原因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不可能覆盖整个社会,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有限,在环境外部性问题上应更大程度地依赖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直接干预是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

  3.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路径的比较分析

  环境经济手段是国家环境当局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政策手段。由于科斯与庇古在外部性内部化路径上的分歧,相应的环境问题解决路径就有了倾向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和倾向于政府干预作用的区分。经济学理论界将主要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手段称作庇古手段,而将主要通过政府借助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手段称作科斯手段。庇古手段包括税收、补贴、押金——退款;科斯手段包括私人合约、排污权交易。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庇古手段中的排污收费和科斯手段中的排污权交易在污染控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两种路径都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其适用条件。在选择污染控制手段时必须要考虑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3.1 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分析

  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一原则的定义是,污染者应当承担由政府决定的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可接受的状态。根据这一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实行了排污收费或环境税制度来治理污染。

  我们首先采用经济学的图表来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在图1中,横坐标W表示某钢铁厂生产钢铁排放的污染量,纵坐标表示污染造成的边际成本或降低污染花费的成本。MSC曲线表示污染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MC曲线表示降低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对每一单位污染征收T1数额的排污费可以使污染符合社会最优水平,即达到W1的水平。在单位排污费为T1的情况下,无论污染量超出W1的标准,还是未达到W1的标准,对于钢铁厂来说都是不利的。在污染量超出W1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降低污染的边际成本低于排污费T1,企业减少污染是有利的。因为,每减少一单位污染,企业都可以减少T1数额的支出,而增加的降低污染开支小于T1。

  在污染量低于W1标准

  的情况下,企业降低污染的边际成本高于排污费T1,企业增加污染是有利的。因为,每增加一单位污染,企业所节约的降低污染的开支都大于应交纳的排污费T1。因此,企业宁愿上交排污费,也不愿花费巨大的成本去降低污染。只有使污染量达到W1时,才是企业的最优点。所以T1数额排污费率的征收使得企业的产出水平符合社会最优标准。

  图2为庇古税示意图。图中MNPB为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EC为边际外部成本。企业为利润最大化生产所有MNPB>0的产品,即把产量扩展到Qm。社会最优要求当MEC>MNPB时停止继续扩大生产,即生产Qs。税t*使企业在t*>MNPB时停止扩展生产,即把生产限制在社会最优产量Qs的水平。换句话说,t*把MNPB向左下方移动到MNPB-t*。相应的,税使污染排放从Wm下降到Ws。图中,税率恰好等于最优产量Qs所对应的边际外部成本MEC,即污染对外部产生的边际损害。这样,如果企业的产量超过Qs,所付的税款就会超过边际私人净效益。因此企业愿意把生产限制在Qs水平,从而把污染排放限制在Ws水平。因此,t*是最优税收,它使最优污染量等于MEC。很明显,最优庇古税是在最优污染水平等于边际外部成本(边际污染损害)时的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制度是由政府首先给所有产生污染的企业确定一个污染税率,企业必须按照这一税率交纳排污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会根据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决定自己的污染物排放量和产品产量。实行排污收费有许多优点。第一,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企业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边际控制成本在减排污治理与排污缴费之间进行选择,有利于激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第二,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讲,政府不再干涉企业具体的生产决策,只是确定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会导致污染,污染的量是多少。所以,政府用于环境监督管理的费用降低了。第三,排污收费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清洁生产补贴和建设公共的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收费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沿用至今,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第一,政府在确定合理的排污费率时,必须借助于边际净收益曲线和边际外部成本线。边际外部成本线的确定是一个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换到人们对这种损害的主观感受,并用货币价值来计量的过程。这些转换过程非常复杂,而且在实际中确定边际外部成本线十分困难。而企业的边际净收益曲线涉及到企业本身的生产规模、生产技术以及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企业自身没有动力去向政府如实通报这些信息,政府也没有能力去了解每个企业的边际净收益。政府只有在不断的摸索中去寻找最优税率。所以,实际的排污费率的确定常常是一个试错的过程。第二,企业可以将国家征收的部分排污税费通过产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如果该种产品是生活必需品,缺乏需求弹性,低收入阶层就要负担较多的税赋。

  3.2 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分析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是把排放废物的权力通过拍卖或无偿分配的手段交给微观经济个体,这种污染权的数量是由政府根据国家环境目标确定的。这种权力还可以像普通的商品那样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美、德、澳、英、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最近几年也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

  我们仍先采用经济学的图表来进行分析。图3横坐标Q表示某钢铁厂的经济活动水平,W表示某钢铁厂在生产产品中污染物的排放量。纵坐标表示污染造成的边际成本或降低污染给社会带来的边际收益。MEC代表边际外部成本。MNPB代表边际私人净效益。政府管制机构必须根据最优污染程度来确定最优污染标准。MNPB的边际收益曲线与MEC边际外部成本曲线的交点E是最优污染点。E点之右,污染程度较严重,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只要降低污染就有利。因此,排污者只要超过了排污标准,政府将处以高额罚款。

  政府制定排污标准有限制进入的作用。很明显,企业就必须把排污量控制在最优污染点E所对应的水平。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对技术的选择来改变投入品,以进行技术替代。比如,当企业的排污量达到WB 时,它可以安装一个控制污染的设备,来减少排污量,这样企业因安装了控污设备而使排污量达到W*点,从而符合排污标准。显然,这要以其产品的价格高于因安装污染控制设备而增加的平均成本为前提。所以,条件好的企业才能进入该行业,并且有利可图;而对于那些条件差的企业,则不会进入。

  实施排污权交易要首先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力(这种权力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商品那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的优势是明显的:第一,成本最小。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可以多减排,多余的许可证可以到市场中出售。而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不减排或者少减排,不足的排污权到市场中去购买,从最后的效果来看,污染的减排总是由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完成,所以从总体上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第二,绿色环保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排污许可证而不卖出,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和环境水平的提高。第三,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环境目标卖出或买入排污许可证,从而实现政府对环境总水平的调控。

  排污权交易具体在一个地区实施时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第一,排污许可总量的确定要以大量的科学研究为基础。所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受制于技术水平。第二,完善的市场条件。排污权的价格从长期看,呈上升趋势,为了避免有人通过垄断排污权市场而牟取暴利,完善的排污权市场是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条件。第三,排污权交易要取得效果,政府必须拥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还要制定地区性的管理规则。

  3.3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

  排污收费与排污权交易都是建立在利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但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排污收费是由政府先确定排污收费的费率,再由市场去决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排污权交易是先由政府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建立一个排污权的市场,再由市场去决定排放的价格。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收费都是可行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路径,但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市场条件。

  首先,从所要求的市场条件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由于垄断的因素或计划经济的残留,在发展中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部分领域市场竞争并不充分。因此,有可能阻碍排污权交易的实施,例如,在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过程中,美国专家竭力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但试行效果不佳。排污收费对市场竞争程度的要求不高,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也可以使用。其次,从两种环境手段的适用范围看,排污收费适宜于涉及面广的污染问题。如温室气体排放、空气二氧化碳及粉尘污染、大气臭氧层空洞。而排污权交易更适用于局部性、地区性的污染控制,如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控制。再次,从两种手段的使用效果看,两者都能起到消除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效应,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的作用。

  由于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在环境经济领域也主要使用倾向于政府干预的环境经济手段。现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解决环境经济问题的路径选择和使用手段也正经历着重大改革,新的排污收费制度也已经颁布,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由试点向全面铺开的阶段过渡。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前景将十分广阔,而改革后的排污收费制度也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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