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对策浅析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2-07-04浏览:

  一、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及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性障碍所致。

  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关阶段。在这样一个过渡时期,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重组,各利益的冲突与社会矛盾日益严重。

  在这个现代化高速发展时期,同样出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城乡建设方面,虽然中央政府提倡城乡一体化,主张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但由于体制问题,乡村发展一直未能赶上城市的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实施。农民的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均未能完全遍及全国各地,从而不能满足每一个所需农民的需求。

  虽然我国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但收入差距依然得不到有效控制。垄断性的行业的平均工资是一般行业平均工资的十倍。经济发展之时,社会保障又未能及时跟上,东中西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明显快于中西地区,由此造成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具体原因:

  1、少数官员没有依法行政,缺乏为人民服务、甘做人民公仆的观念甚至贪污腐败,从而败坏了政府形象。

  官员是政府的代表,是政府形象。官员的行为不当严重影响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当群众觉得政府不能做好事,只知剥夺百姓时,人民是深恶痛绝的。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瓮安是广西一个比较落后的地区,当地官员办事效率特别低,对百姓要办之事托而不办。瓮安的有些官员还与黑道有来往,甘愿当他们的保护伞。这些都在老百姓心中记着,直到被溺女儿之死终于使群众的怨恨爆发了。

  2、由于政治输入受阻,人民的心声得不到有效反映,群众利益得不到诉求。

  政治系统的过程就是一个输出与输入的过程。但在有些政府体系中输出的不是群众的信息,是部分官员的意志,这样的输入导致的政治输出就当然不符百姓利益,甚至与之相悖而行。例如,2010年7月11日,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广西百色市靖西县人民与当地一铝厂发生冲突,县政府派警员“维稳”,导致大量村民上街游行,这就是村民的诉求长时间无法表达的典型案例。

  3、信息公开不及时和少数破坏分子从中煽动,而在关键时刻政府又不能有效、及时的缓解民怒,造成此类事件一触即发。

  在这些事件中都离不开一些敌对分子从中挑拨离间,宣传一些假的消息,误导群众,从而导致民众失去理智,参加此类事件。在此类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又迟迟没有站出来解析,失去理智的群众一气之下闯进政府机关,进行抢夺烧砸等活动。

  4、广大群众之中有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和教育文化程度不高,从而易受别人的带动与怂恿,参与闹事。

  心理学上有一种现象叫“从众效应”,即一个人的意识往往受到多数人意识或行为的影响,从而“跟着感觉走”。群体性事件的诸多原因中即有此因素。

  二、应对措施

  1、干部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解决老百姓的现实问题,为民着想,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观察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均与人民利益为根源。党和群众是鱼和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现在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住房难、看病难、就业难等。我党我政府应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我党干部应履行公仆责任,不能以公谋私,为了一己私利而不顾人民利益,甚至侵犯百姓利益,与不法分子勾结,败坏政府形象,降低政府信用。

  2、建立政府群体性事件问责机制,加大政府问责。

  学者黄毅峰认为我国群体性事件问责制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问责主体错位,突出表现在上问下责。二是由于权责划分不明,导致问责客体不清。三是责任体系过大,造成问责失效。四是问责程序随意性大,权利问责现象普遍。五是由于相应机制缺失,造成被问责的官员复出难。

  问责制可以预防我国官员不顾民意,鱼肉百姓的行为的发生,同时减少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所以要加大强化政府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监督。

  3、注重经济发展质量,真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有些地方在发展经济的时候,误认为经济增长就是纯GDP的增长,从而未能顾人民利益,破坏环境,占用大量耕地,致使百姓的生活环境变得非常糟糕,而相应的补助却没能及时到位。同样,有些地方的GDP增长了,却不见其公共服务水平之提高,地方的治安问题依然困扰着当地百姓,偷盗抢劫时有发现。从而,注重经济发展质量,真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在政府职能履行上还有待加强与改进。

  4、扩展公民利益诉求渠道,完善公民利益诉求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绩效问责机制。

  当公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有冤却难申时的情况下,公民就会对政府失去信心,不信任政府,以此也就成为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信访制度是公民利益诉求的良好制度,但我国信访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信访机构没有对事情的处理权,往往只是人民诉求的反应机构,真正的处理权在行政单位领导。而地方公务员把信访案件作为衡量公务员的政绩,这样就产生了“接访”、“劫访”、“截访”现象。从而扩展公民利益诉求渠道,完善公民利益诉求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绩效问责机制更是当职所在。

  5、加强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当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屡屡将公共治理者推置于公共信任的边缘时,唯有选择积极的回应才是最好的自我辩护,而这需要领导干部拥有足够的勇气和能力为支撑。首先领导要具备防范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其次要具备快速应变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再次需要具备有与群众疏导沟通的能力,最后需要有事后妥善处理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毅峰.群体性事件行政问责的现状及对策思考.求实,2010(2)

  2、朱光磊.中国的贫富差距与政府控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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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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