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形式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6-23浏览:

  摘要:目前农业保险产品的匮乏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农险产品需求的多样性、分散性、差异性、地域性变化很大。因此,针对农村的需求,加强农险产品的开发迫在眉睫。可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开发设计出引导消费潮流的新产品,以占领市场;根据农村购买力状况,开发出不同消费档次的保险产品,以丰富市场,扩大销量;根据农民的保险多样化的愿望,进行必要的产品组合包装,使产品更具灵活性、适用性和选择性,适应农业保险的广泛需要。

  关键词:农业保险体系,体制多样性,区位特殊性,中介灵活性,分保配套性

  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其保险标的的分散性,风险存在的广泛性,控制风险的艰巨性,经营管理的复杂性,政策配套的缺位性,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其发展进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步骤地建立多种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是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必由之路。

  一、我国现行保险架构不适宜发展农业保险

  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主体及架构,由于种种原因,难以适应大面积开办和发展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表现:

  (一)商业性保险公司受制

  虽然现存的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在发展农业保险上,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缺乏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农村种植业地广面大,农、林作物面积广阔,区域气候差异大,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商业保险公司不具备有效的保险防御措施;养殖业种类繁多,管理和防疫条件较差,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对于现代农业中科技含量较高的生产项目,商业保险公司更是缺乏相应的管控人才和技术。二是缺乏对道德风险的防控能力。农村人口众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的比率较高,防控难度较大。三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中,特别是种养两业,由于风险大,成本高,导致严重的经营性亏损,在没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的情况下,不具备长期或大面积开办农业保险的能力。

  (二)专业性保险公司受限

  近年来成立的一些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其人力资源匮乏,地域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及政策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业务量太小,形不成业务规模,承保和理赔能力较低,难以发挥保障作用。例如总部设在上海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到2006年11月底承保蔬菜9 388亩,保费收入175万元,尽管在专项承保上有了一些突破,但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障需求。

  (三)政策性保险公司受阻

  国外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证明,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必要的政策性补贴,是建立农业保险主体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方式,是推进农业保险的有效措施。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由于受资金、政策、法律、体制等种种因素的制约屡屡受阻。农业和农村保险这一重大的社会保障范围,需要政府的权威功能,而正是由于政府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二、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重视“三农”问题的一贯思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由于受不同自然环境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灾害和事故频发,但农业保险却几尽空白。因此,加速建立以服务“三农”发展为重点的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高农村保障能力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济及文化环境下,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在建立农村保险经营机构和经营方式上,要特别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体制上的多样性

  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体制应不拘一格,要多种方式共同发展。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机构网络、经营经验、专业人才等方面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要大幅度地发展农业保险仍有实际困难。因此,可对其予以必要的政府财政补贴,减免“三农”保险税赋,使其减轻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担负的高成本,并支持其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组建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农民利益结合起来,利用其资金优势、管理优势、责任优势来提高保障能力;完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功能,创造条件将其垦区农业保险范围延伸到农业地区,提高盈利能力来反哺农业保险;引入外资农业保险公司,效仿发达国家保险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活跃农村保险市场;以政府为主体组建相应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区位上的特殊性

  根据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主体,视其特点有效地经营保险业务。全国性的公司,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大面积地开展业务;区域性保险公司要发挥区位优势,特别是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要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专业性公司发挥其专业技术人才配置、业务经营专门化的技术和资源优势,针对种养业、林业及水产业不同特色开展专项保险,增强专项农业经济的风险保障能力。

  (三)中介代理的灵活性

  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服务需求量大。但由于标的分散,展业成本较高,现有的保险机构网络难以适应需求,而保险中介具有机构广、人员多,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快速方便,展业成本低的优势,这是一种不可忽略的保险服务体系,利用这个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分保机制的配套性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不确定性、频发性和灾害事故的大面积性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农业保险分保机制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完善。一是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加再保险主体,提高对巨额及大额风险的分保能力;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可规定实施法定分保;其它类农业保险可视不同种类,实施协议分保、标的较大业务的合同分保及临时分保。

  三、积极创造发展农业保险的有利条件

  (一)加速农业保险法的制定

  农业保险既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既介于两者之间,又具有自身特别性质、特殊形式的保险。而现行的保险法主要针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各项法规又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当务之急是需要出台适宜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方向及法律规范。

  (二)促进各保险主体的建立和完善

  面对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单靠某种形式的保险主体难以适应发展需求,必须加速多种形式的保险主体的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需在政策融通、成本核算、专业人才技能等方面予以改进和调整,切实增强适应性。实践证明,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是推进农业保险的有效尝试,应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同时,赋于其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展业条件,并适当地扩大其经营品种和范围,不断提升其自身实力和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创造条件,加速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能力,使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人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提高保险主体的专业技能

  开办农业保险必须熟悉农村情况,懂得农业政策,了解农业经济,精通农险业务。一是要迅速造就出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二是进行必要的农业保险业务培训,以适应农业保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三是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不断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四)增强农险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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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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