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互联网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应对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08-21浏览:

  摘 要:智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带来了诸多变革,虚拟社会、人机互动、算法规则使得现行法律制度面临一系列风险和挑战:法律价值上,传统法律正义观难以衡量一些抉择;法律关系上,既有的法律规范无法涵盖和调整一些新权益;法律适用上,司法制度遭遇障碍,等等。出现这些挑战的症结在于现行法律的过度滞后,除了法律天然的滞后性,保守的立法原则和繁复的立法程序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有必要确立立法的适度超前原则,探索网络技术标准法律化,促进网络立法智能化,制定网络“基本法”,建立适合智能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法律体系。

  关键词:智能互联网;法律风险;滞后性;网络立法;适度超前性;未来法治

法律论文发表

  引 言

  不论你是否已经做好准备,一个全新的时代——智能互联网时代早已来临。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智能互联网技术渗透进了人类生活的每个角落,凭借其众多的创新性颠覆,深刻地改造、重塑当今社会,推动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关系、价值观念的全面变革。技术从来都是把双刃剑,智能互联网技术也不例外,在带来进步与福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风险与挑战。正像依恩 C.巴隆(Ian C.Ballon)所说:互联网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商业行为和娱乐方式,还在并将继续改变着我们所实践的法律以及我们实践法律的方式[1]。从法学角度看这场变革,传统的法律制度和体系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智能互联网时代传统法律的滞后性凸显是其受到挑战的症结,挑战亦是机遇,针对这种挑战而提出的适度超前立法的应对之策,不仅仅是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反思和升级,对时代命题的回应,更是对未来法治的一种有益探索。一、智能互联网技术引发的法律风险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2],用这句话来定性智能互联网时代是再合适不过了。智能互联网是基于物联网技术和智能平台等载体,在人、智能终端、云平台之间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分析、应用的智能化网络,具有高速传输、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智能感应与应用的综合能力[3]。一方面,它将带给我们一个更加智能的、便利化的“最好时代”。在大数据、云计算和深度学习技术的催化下,人工智能可以学习人类智慧,模拟人类行为,并以超过人类的工作效率,协助人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人类智慧的创造力与人工智能的超高效率实现了完美结合。智能互联网对传统产业也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大量新兴产业和细分行业相继出现,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财富。渗透进生活每个角落的智能互联网正在帮助人类创造“万物皆互联,无处不计算”的精准生活。但另一方面,智能互联网也带了风险和挑战,也许我们正处在一个危机四伏、麻烦不断的“最坏时代”。首先,智能互联网打破了时空限制,通过网络将无数个终端点相互连接构成了虚拟的网络社会。然而,这个虚拟社会并不独立,它与现实世界相互交织、难以区分,给社会交往和社会秩序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快速推广,智能机器人逐渐融入人们的现实生活,与人们的日常行为产生诸多不可分割的关系。机器人的“工具”属性逐步淡化,人与机器人的关系不再是單纯的“使用”与“被使用”,集合人类智慧的机器人使“人机关系”变得复杂,这必然会引发关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甚至主体身份等方面的重大法律变革与秩序重建。最后,以算法和数据为核心的智能互联网在给人类带来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的便利生活的同时,也迫使人类接受了它所制定的一套规则,重构人类社会秩序,但是这套规则是否公正却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毋庸置疑,智能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风险社会的时代,风险度高、风险丛生、风险叠加是其显著特征。自1986年社会经典著作《风险社会:新型现代的未来出路》(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 erne)问世以来,“风险”便成为诠释社会变迁绕不开的一个概念,“风险社会”也成为一种理解世界的全新范式。智能互联网时代,人类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大自然带来的风险,更有现代性的、人为的风险,其中新兴技术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4]。智能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是作为工具的技术与人的关系的异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现代性危机。风险社会的最大特点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它会冲击、解构甚至撕裂当前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与社会制度。智能互联网技术对原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冲击在所难免,这必然也会冲击着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法学观念、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风险社会的风险核心在于其不可控性和未知性,智能互联网技术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可能是全面的、未知的[5] ,但实践中已初见端倪。以法律价值风险、法律关系风险、法律适用风险作为切入点考察智能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见一斑。

  (一)法律价值风险:传统正义观遭遇困境

  正义,是人类古老的话题之一。提到正义,最容易让人联想到的是1967年伦理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提出的“有轨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1。面对这类道德两难问题(moral dilemma),不外乎两种选择,一种是道义主义选择,不推胖子,让电车按照原来的轨道运行;一种是功利主义选择,将胖子推下去,用1个人的牺牲换取5个人的生命。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正义”[6],但在实践中,法律逐渐倾向于道义主义,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2006年德国宪法法院针对《航空安全法》作出的判决。判决主要涉及以下问题:是否允许击落一架被恐怖分子挟持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欲撞向城市中心的飞机?法院对此持否定意见。其判决主要依据飞机上无辜乘客的人性尊严,从而排除了轻易将他们的生命与其他人生命“计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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