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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印波;张笑宇;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之施行推动了我国腐败治理的新发展,然而单向度抬升刑罚厉度、事后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惯性难以落实国家深入治理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策略走向。以实务界普遍接受的、简便易行的对价关系作为贿赂犯罪立法的理论视角,根据行为法益侵害关系和构成要件要素设定,区分利益冲突型贿赂、单纯型贿赂、履职型贿赂、背职型贿赂四种贿赂犯罪类型,可缕析出“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加重犯”的组合关系。基于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现实梳理,以具体危险犯作为治理基点,宜选取单纯型贿赂作为我国当下刑事立法的首选,以契合我国腐败治理的刑事政策。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利益冲突型贿赂因其法定犯属性,应当沿“前置法—刑法”实施两步走策略,构建前置法与刑法相协调的立法发展模式。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贿赂犯罪;;对价关系;;“分层式”立法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课题“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新犯罪学理论体系研究”(24CX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