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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猛;
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企业而言,数据已经成为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与关键。企业数据治理是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维系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基于企业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建立自上而下的数据治理体系对提升数据法治的规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企业数据治理主体不明确、覆盖范围不全面、治理方式不清晰的现状,从比较法的视角,在追溯欧盟数据立法法源并深度研析其立法转向特征的基础上,借鉴其在数据治理主体、治理范围、治理程序等方面的立法经验,以主体、对象和程序为切入点,通过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数据风险等级分类、厘清数据多级治理程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数据治理法律体系。
关键词:数据治理;;欧盟数据立法;;比较法研究;;数据全生命周期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交通运输系统数字化转型之刑事风险与类型化规制研究”(2212023035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