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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伦幸;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正在重塑知识生产范式。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相比,商业秘密保护能够周延适配合成数据集、软件代码、商业方法等新类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需求,从而成为强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的重要“激励机制”。但是,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对商业秘密保护在权利构成、归属及限制方面提出系统性挑战。因应此挑战,既有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亟需调适和变革。在权利构成层面,应调整“所属领域相关人员”认定基准、强化保密性要件规范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介入披露义务;在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上,提倡“控制者说”,以“事实控制+正当获取”标准确立一般规则,允许约定优先,针对合作开发与职务成果设置特殊规则。在权利限制的规范设计上,通过细化反向工程定义、划定自动化数据提取的正当边界,并限定“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实现人工智能生成物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激励与信息传播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商业秘密;;权利构成;;权利归属;;反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