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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杰阳;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机交互情形下,动态驾驶任务由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人交互完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分驾驶人与系统背后的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则成为难题。由于汽车使用者仍处于驾驶人地位,故其在驾驶前、驾驶中和事故后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违反相关注意义务涉嫌相应过失犯罪。至于汽车生产者,由于其不属于道路交通参与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涉及产品责任犯罪与过失人身犯罪。责任认定时不宜引入严格责任,而应坚守罪责原则,但在因果关系判断时宜采取反向排除规则。在驾驶人与生产者过失竞合导致交通事故时,宜区分累积因果关系竞合和双重因果关系竞合,按照事实归因与规范归责进行判断。
关键词: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人机交互;;刑事责任;;注意义务;;过失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