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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诗晴;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
摘要:民间文艺作品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当代文化产业繁荣兴盛的重要内容源泉,其活力的激发离不开以出版为代表的民间文艺作品的整理、演绎、传播活动。然而民间文艺作品的特殊属性导致对其存在公法保护主导下的认知误区,以及私权赋权需求与著作权客体要求的矛盾,使得现有法律规则在可版权性客体范畴、主体认定、权利内容及行使规则设置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也使民间文艺作品的传播和再利用行为面临着法律风险上的不可预期性。民间文艺作品出版领域的侵权风险消解,需以公法与私法协同、惠益共享与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引,通过作品客体类型化思路,区分原生性作品与衍生性作品、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在权利赋予与限制的动态平衡中,构建合理高效的法律保护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间文艺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版权性;;权利边界
基金资助: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传统民间文艺类非遗原态传承与活态创新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24DFXJ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