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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然法理论与法实证主义之间关于法本质的争论,经常会聚焦到对自然法命题“恶法非法”的含义及其实践意涵的辩论上来。法实证主义对“恶法非法”命题的批评遮蔽了该命题的本来面目,并塑造和传播了自然法理论幼稚的学术形象。通过考察菲尼斯自然法理论文本可以发现,“恶法非法”命题实际包括说明、评价和实践三个不同层面上的主张,它可以得到清晰、系统而融贯的辩护。通过该命题,菲尼斯阐明了对一般法律理论之使命与性质的独特理解,并提供了一种关于法律之核心情形的实质性观点。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不仅能够深化我们对一般法律理论之性质的理解,还能为法律的道德反思与改革提供重要指导。
关键词:恶法非法;;自然法;;实证主义;;菲尼斯
基金资助: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践哲学视角下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项目编号:2020CDJSK08YJ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