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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5年第01期:网络企业对网络用户版权侵权的替代责任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吴伟光;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网络用户不再是版权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只是平台内规章的执行者。网络企业的替代责任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履行了注意义务的网络企业应该减免其赔偿责任。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使得版权法恢复专业性法律的特征,网络用户不再受到版权侵权责任的困扰。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有利于促进其承担更高的版权保护义务,并将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外部要求转变为平台的内部规范,实现版权保护的自治与共治相呼应的局面。

关键词:版权侵权;;“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替代责任;;网络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