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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远钊;
摘要:当前,知识产权“激进赋权”的现象愈发严重,这一现象忽视了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和对市场发展应有的谦抑,尤其缺乏对不应过度压缩社会公益和公共资产的平衡考量。这些问题或许源于对“知识产权”名称本身、“智力劳动成果”定义、“人为稀缺性”等根本性概念的认识存在偏差。从比较法和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创作而非“智力劳动成果”的激励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基于公共政策形成和演化的制度,赋予权利人取得对自己的创作或发明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从事“控制性传播”的机会,与是否可以一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没有必然联系,尤其在当前的时代环境下;“财产”“财产权”与“价值”三者间不具有必然关联性,具有经济利益或价值的事物未必当然享有或应赋予某种产权,获得知识产权的作品或发明创造也不必然会获得经济利益或财产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微妙的动态平衡体系,应寻求给予权利人“有效及适当”的保护,而不是盲目加大执法力度或激进扩张知识产权范围。
关键词:智力创作;;智力劳动;;稀缺性;;财产赋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