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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万华;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行政复议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的基本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整体数量要求,指多数涉企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渠道中得到化解;二是个案质量要求,指涉企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获得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为基础,结合涉企行政争议的特点,回应主渠道定位要求,确立了一系列实现机制。回应整体数量要求方面,通过数据赋能,进一步畅通涉企复议申请渠道和完善涉企受理专门机制等。回应个案质量要求方面,明确涉企行政争议案件的重点领域,充分保障企业的复议程序权利,公正审理涉企行政争议,实现涉企行政争议调解依法全覆盖,加大变更决定的适用力度,直接纠正涉企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关键词:涉企行政争议;;主渠道;;整体数量要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立法研究”(22JJD8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