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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建鹏;赵治松;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虽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是当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互联网服务领域较为成熟的免责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有直接意义,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在功能服务、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与传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差异,其责任豁免规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存在适用困境,故无法完全照搬,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因过度豁免而纵容其系统性侵权,或因过度追责而扼杀其技术创新。为此需要在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过程中,考虑其在功能服务和技术机理方面的特殊性,将数据和模型合规前置,通过算法对抗测试等进行合规审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主动提供反馈、投诉渠道,后续根据侵权信息采取内部调查、调整数据和模型等完善措施,并依据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责任分配。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技术和普及应用发展的关键期,监管机关可完善合理责任体系、设定豁免条件、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私权利保护关系。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责任豁免;;“通知—删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