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杨雅妮;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的基本要求,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重要法治工具。作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公益诉讼既能够救济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中的公益损害,又能够提升治理主体参与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的能力,还可以通过制度本身的预防性功能有效防范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中的公益损害重大风险,与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近年来,公益诉讼虽然已在城市公共利益维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城市公益损害的救济不全面、社会组织的诉讼意愿不强、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助力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的效能,应以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为目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紧密围绕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的“一个优化”“六个建设”,规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大城市公益损害司法救济的范围,助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二是完善起诉激励机制,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并通过构建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分担机制以及贯彻落实支持起诉原则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参与城市治理的意愿;三是构建和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明确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完善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统一重大风险司法认定的主体和标准,有效防范城市面临的公益损害重大风险。
关键词:公益诉讼;;现代化人民城市;;公益维护;;社会组织;;风险预防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民行刑衔接机制研究”(21XFX015),项目负责人:杨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