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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逸濛;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外关系法》第30、31条中提出的总体要求,亟待国际私法给予回应。作为宪法相关法和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外关系法》的规定对国际私法项下的条约适用条款具有统摄作用。以原《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为代表的国际条约优先条款在实践中既是国际条约直接适用模式下的授权条款,又是国际条约间接适用模式下的法际私法,但因其表述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对《对外关系法》所提要求的回应并不充分。应优化国际私法项下的条约适用条款,并在未来以法律条文或条款的形式予以呈现。
关键词:对外关系法;;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条约;;法际私法
基金资助:2024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一般课题“对外关系法时代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项目编号:24SFB203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