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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梦晔;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生而享有人格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形机器人没有自在自为的意志和理性,不能享有独立的人格权,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是目的,人形机器人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人形机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共享人格”的关系。人形机器人与人的相似程度越高、参与社会关系的程度越深,与权利人“共享人格”的程度就越高。人格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人格要素,定制、使用具有特定人格要素的人形机器人。但是,人格要素又具有较强的精神属性,不是普通的身外财物。法律有必要规定人格要素的合理支配规则,明确权利人支配、使用人格要素不得损害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人形机器人;;人格权;;共享人格;;人格要素;;合理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