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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国强;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权利客体理论以“有体物”为典型构造,现行法律秩序基于“类物化”思维解释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客体难以适应自然资源流动性、整体性与生态关联性的特点,解释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往往陷入“形式类比”与“实质错位”的矛盾。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客体的本质是法律拟制的支配利益,其范围由公权力动态界定,并受生态阈值约束,这种支配利益束不仅包含经济价值,还涵盖生态价值,具有动态性和多维性。界定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客体应更加注重其价值属性而非物理形态,通过法律技术对支配利益进行复合量化,兼顾个体私益、群体公益、生态系统利益的三重结构。这种复合量化方法有助于实现资源利用的多重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物理层—数据层”复合结构,采用数字技术实现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客体的“虚拟特定化”,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关键词:自然资源;;权利客体;;类物化;;支配利益;;生态整体主义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利用的权利体系研究”(2020AFX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