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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家仪;武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实践始终面临困境,根源在于商标与非遗在私有性与集体性、独占性与公共性、显著性与通用性维度上存在法理冲突。基于二者冲突的可调和性,引入公共物品理论,将非遗符号类型化为社会类、社群类与个体类三种类型,并基于权利限制理论分别为三类非遗符号设计差异化的约束性赋权机制。社会类非遗符号因具有普遍公共属性,须通过立法增设绝对禁止注册条款;社群类非遗符号需依托集体商标保护并设置知情同意与惠益分享等限制,须立法明确专门规则;个体类非遗符号因具有私人物品性质,可经创新转化形成私权表达,注册为普通商标,但其使用亦需恪守文化约束,此约束可通过法律解释与合同实现。为落实此框架,应构建分层确权制度、差异化审查机制、支撑性配套措施及相应的权利限制规则,最终实现商标非遗保护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公共物品理论;;权利限制;;类型化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体系创新研究”(24&ZD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