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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谈晓文;徐昕;
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世界贸易组织讲席(中国)研究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贸易谈判学院);
摘要:现有服务贸易规则在适用于数字平台服务时存在诸多困境。在服务类型的认定、服务提供模式的判断,以及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认定方面,存在法律适用的模糊性和不匹配性;在非歧视待遇的判断中,存在认定成本和举证责任高、易受利弊平衡干扰以及对技术因素是否构成“固有的竞争劣势”缺乏共识等问题;在例外条款的援引方面,存在对公共道德、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关键术语的认知分歧。中国作为数字服务贸易大国,应积极在多边层面引领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则更新,倡导修订服务贸易分类的依据,将技术因素纳入对“改变了竞争条件”的判断。在例外条款援引问题中,恰当地虑及数字平台服务在技术手段、传输内容等方面或可对他国重要的社会价值产生冲击,在审慎适用的前提下寻求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一国主权利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数字服务;;数字平台服务;;服务分类;;非歧视待遇;;例外条款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上海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研究”(2023EFX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