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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鎏;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定位的法定化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一大亮点。主渠道目标意味着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司法的属性,行政复议之化解争议、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的多元功能由此得以重塑。主渠道目标涉及行政争议化解格局调整,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差异化定位基础上的协同共进,以及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监督模式的回应性发展,应成为主渠道目标导向下两者实现衔接耦合的基本路径。基于行政解纷的整体主义系统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分工科学、互补互洽、相互配合制约,以彰显中国特色行政争议化解法治体系的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关键词:主渠道目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耦合;;监督模式
基金资助: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提高一体化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研究”(项目批准号:22JZD0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