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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光升;
单位:温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行、刑立法协调性的不足导致法院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没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不同法院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时做法不一、理由各异。在无法律否定给付人合法权益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又是对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优先性的排除。其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是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获得利益的矫正衡平理论,对于给付人来说是财产权滥用失权理论。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条件具有双重符合性:不仅要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的条件,还要符合排除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优先性的条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具有制裁性,其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为防止严重滥用财产权的行为,在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具有犯罪预备性质时,犯罪行为人事后返还给付人的不法原因给付财产也应加以没收。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财产;;违法所得;;给付人;;返还请求权;;没收
基金资助: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诉讼中案外人的财产权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20BFX09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