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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雨晨;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研究中心;
摘要:受政府引导与市场助推因素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兴起了参与ESG投资的风潮,这是“股东积极主义—尽责管理义务”这一理论脉络的新发展。机构投资者参与ESG投资能够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补充政府监管不足,为可持续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具有公司法与金融法层面的双重正当性。然而,与域外实践相比,我国面临机构投资者参与ESG投资积极性不足的困境。从软法视阈来看,该困境源于现有ESG投资指引制度在激励机制和其他规则方面存在的诸多缺失。对此,我国宜采用软硬法协同的制度完善路径,制定统一完善的《ESG投资准则》,健全深化软法激励机制,对公益属性机构投资者赋予参与ESG投资义务,从而在整体上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ESG投资,有力推动上市公司改善ESG表现。
关键词: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机构投资者;;ESG投资;;股东积极主义;;软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研究”(25CFX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