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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志勇;王一帆;
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已经具备了法治化的基本条件。针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立法不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不足等问题,应当基于地方和行业实践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的价值取向,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立法,加强政府及政府部门与法院之间的协同机制,实现信用修复与失信惩戒制度之间更加和谐的互动。针对重整制度特点设置的信用修复机制应当是动态的,不排除重整企业积极适用常态化的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能。通过为重整企业提供信用修复的合法化路径,帮助重整企业重塑市场主体信用形象,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概率。
关键词:破产重整;;信用修复;;信用承诺;;政务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