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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涵;郭子麟;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保护水产资源不仅是贯彻“长江大保护”等区域生态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保障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以《长江保护法》施行前后的非法捕捞犯罪现象作为考察对象,可以发现,特定惩罚性规则的明确细化,虽然有助于激活“休眠”条款,促进治罪规则规模化适用,但入罪规范的过度使用,也会导致犯罪现象升级异化。当前非法捕捞犯罪呈现出的主体二元化、地域集中化、组织链条化等显著特征,反映出即便针对性地规模化入罪,但治罪效能仍存在不足,难以产生立法的预设效用。对此,应当从目前单一的治罪思路向治理与治罪并重逐步转化。一方面,强化既有规范的可操作性,尽可能明晰治罪规范,确保打击惩戒有效展开;另一方面,也应当从非法捕捞的预防性规则建构出发,着力提升基层管控能力和预防实效。
关键词:非法捕捞;;长江保护;;行为认定;;行刑衔接;;证明责任
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双一流创新研究专项(2023SYL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