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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揭萍;
单位:浙江理工大学;
摘要: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刑事辩护率严重不足的问题正加速得到解决。但刑事辩护的质量问题却更加突显。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是理论与实务界对刑事辩护品质的概括性表述,有效辩护是辩护品质的标杆,无效辩护是辩护品质的底线。有效辩护是一个理想问题,难以设置统一、公认、具体的判断标准,制度上可将有效辩护设定为指引刑事辩护品质发展的目标;体系化建构无效辩护制度是保障刑事辩护品质的主要立法进路,明确辩护品质的底线标准,才能保障刑事被指控人的基本辩护权。《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基于刑事品质保障与提升,建议在总则中确立有效辩护的制度目标,以构建无效辩护制度体系为重点,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后增设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条款,在第238条设置无效辩护的程序救济。
关键词:有效辩护;;无效辩护;;辩护品质;;制度建构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的系统研究”(18ZDA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