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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一帆;洪浩;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针对监检衔接的研究,主要聚焦犯罪追诉时由监向检的正向衔接,对不起诉后由检向监的反向衔接关注较少。当前这一反向衔接机制面临相关实体规范适用指向不明,以及程序机制粗疏导致的运行虚置问题。从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顺应监检权力之间的“行政权——司法审查”关系以及我国针对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层次化规制框架三个方面来看,完善这一反向衔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在衔接前端,检察机关应延伸审查党纪政务处分的相关案情事项,并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373条第2款规定的规范化检察意见为中段衔接通道,辅以案件全面反向移送制度,为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案件提供引导和辅助。在衔接末端,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独立履职,并充分考量检察意见,依照“严格的新证据标准”“严格的期限限制”“禁止二次程序回转”“审慎羁押”四项原则及时、准确处置案件。
关键词:不起诉;;监检反向衔接;;检察意见;;党纪政务处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检察制度发展研究”(19FFXA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