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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春媛;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能否纳入合理使用关系着其长远发展,引发各国广泛关注。美国基于“转换性使用”拓宽合理使用范围;欧盟依托“选择—退出”机制建立有条件版权例外;日本则以“不享受”为核心形成灵活版权例外。反观我国,既存在现实需求,亦面临实践难题。一方面,此举可以缓和算法歧视与价值偏见,促进国际知识流动与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面临既有模式相对封闭及版权主体利益受损的风险。未来,应以“合理使用”兜底条款为接口,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合理使用条款。将主体要件扩大至“任何可以合法获得作品的主体”;目的要件确定为“科学研究或促进知识创新目的的使用”;行为要件不限于“复制”,但不包含“传播”;并增加安全保障措施。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合理使用;文本数据挖掘;选择退出机制;利益补偿机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产业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1&ZD2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算法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研究”(项目编号:23CFX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