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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贞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华南理工大学;
摘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型财产登记制度,其制度逻辑亟待理论阐释与建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应定性为公共服务行为,是对数据财产权益归属的确认,具有确认权益的基础功能,并衍生出证明、信息管理、公示的核心功能及促进数据产权形成的延伸功能。其登记对象应为合法合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可公开性的数据集合,可从总体情况、物理特征和社会伦理特征进行标准化描述,对登记对象采取“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模式,未来宜赋予登记公示公信效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应逐步实现制度的标准化,统一组织形式,从公共服务转向行政管理职能,以实现内部制度整合;在外部与数据交易所形成“产权登记+数据流通”的前后端机制。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功能;;制度结构;;数据登记机构
基金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SS23-A-0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知识产权法治观的生成与发展研究”(22SKGH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