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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莹莹;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行政立法权作用于民事活动可以规避自治过度对公共性的破坏,但行政立法权可作用的民事活动范围在规范层面并不十分清晰,加之《民法典》第153条在司法适用中有被误用的趋势,实践中行政立法权对民事活动的介入呈现过度之势。行政立法权作用于民事活动必须秉持尊重自治原则,在立法层面,需诉诸法律保留范围的改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的重新解读;在司法层面,应借助“例外有效”条款的解释来降低行政立法权过度介入民事活动的风险,提高行政立法权作用于民事活动的效能。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民事活动;;自治;;法律保留;;强制性规定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1&ZD19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