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庄诗岳;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说的法律性质定位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止于排除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无法救济案外人因不当执行行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案外人因不当执行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害时,享有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于不当执行行为及其损失或损害的救济应当适用二元评价体系,即案外人须基于诉讼法上的异议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分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私法关系诉讼。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不当执行行为的实体法效力,赋予案外人全面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不当执行;;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基金资助:2022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研究”(22SFB40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