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黄锡生;王中政;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土空间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空间,也是包含了社会关系生产与再生产的社会空间和权域空间,意味着国土空间规划不再仅是介入空间生产的技术治理工具,而是成为体现国家意志和政府目标的施政方式。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法治化是国土空间规划取得合法性的基本依托,也是证成其公权干预私权正当性的重要方式。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的实质内涵是“良法善治”。“良法”表现为体系上的完整性、内容上的科学性和功能上的指引性;“善治”则需要构建横向联结的整体性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之道以及纵向传导的“压力-反馈”型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之道。受制于内在和外在因素,中国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面临着顶层设计付之阙如、规划法治基础薄弱以及央地事权划分不清等多重困境。国土空间规划中所蕴含的权利、权力内容及其复杂关系,决定了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的法权结构主义对其具有更充分的解释力。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宜依循“空间权力-空间权利”的逻辑展开。空间权力是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构的基础。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力体系包括空间发展权的供给、空间规划权的配置以及空间管理权的创设,在权力配置上应体现出整体性、对应性和公共性。空间权利是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构的目标。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空间权是包括狭义空间权(空间物权)和空间人权的复合性空间权利。空间权的复合属性及其立法缺失,以及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可诉性难题,亟待构建以“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为核心的空间权利救济体系。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空间权力;;空间权利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21ZDA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