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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金刚;
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摘要:朱子认为,刑政并不必然与理学的最高原理冲突,相反,刑政的作用实则是为了保证天理的实现。如果不对应当处罚之人加以适当的刑罚,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朱子反对一味地主张“轻刑”,主张根据实情给出合理的处罚,认为对恶人的重罚并不违反天理。在德礼与刑政的关系上,朱子强调德礼为本、刑政为末,突出德礼的优先性,这种解释与汉唐经学的“胜劣”模式形成了不同。朱子不将作为价值原理的德礼与刑政对立,而是提出“德礼刑政都是天理之节文”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在儒学的框架内安顿了刑政、刑罚问题。
关键词:朱子;;德礼;;刑政;;象刑;;轻刑;;天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朱熹理学中‘气’的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8CZX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