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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冰;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证监会一直采取实际获利法计算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不排除其他因素对获利的影响,对此学界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源是违法所得有两个不同的功能,一个是作为追缴的对象,一个是作为罚款的基准。用一种计算方法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不同的功能。因而建议我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前者采用实际获利法,对于后者则采用拟制法。但更为根本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在未来修法时,抛弃将违法所得作为罚款基准的做法,仅仅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即可。
关键词:违法所得;内幕交易;实际获利法;拟制法;罚款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