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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颖;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交叉执行是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既有规范的基础上扬弃执行实践经验的制度创新,其兼具执行监督与程序性执行救济的性质,目的在于通过调整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来纠正消极执行。交叉执行的适用对象已由以往“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即执行积案,拓展到执行积案、难案和繁案;具体方式也在以往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中执行和协同执行。交叉执行的启动分为法院依职权决定、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等不同路径。不管采用哪种启动路径,法院都应当组成合议庭采用非讼程序在立案受理3个月内完成审查。法院在审查后决定采取交叉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或决定;决定不采取交叉执行的,应当作出驳回通知书。当事人不得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不服。在经过两次指令执行或者集中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关键词:交叉执行;执行监督;消极执行;解释论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交叉执行重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FZDKT2024B2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