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张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现代行政法上广泛存在强制私人为国家进行义务劳动的制度现象,这可以称为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不同于德国法上的“纳用私人”,它在我国是指为完成特定公共任务,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特定私人群体无偿应征公共役务,包括单纯的劳动役务和对第三人的干预或服务役务。我国《宪法》中作为“基础规范”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经由演绎和推导,可以为行政法在基本权利框架秩序内课予私人公役提供效力基础。事实上,我国早在《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了国民“应征公役”的义务,它彰显了建国初期国民的主体身份地位。同时,私人“应征公役”是个人在共同体生活中理性权衡的结果,它符合“表达自我内省式要求”和“表达外界群体要求”这两种义务性判归。所以,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是可能的。课予私人公役这种“便宜性立法”的创设内容、依据理由、对象标准和实施机制等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从而管控由此带来的法治风险。深入研究并有效推动这类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建构,有利于推动现代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真正走向成熟。
关键词:课予私人公役;;纳用私人;;基本义务;;公共任务
基金资助: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国家风险预防责任”(项目编号:SHZLZD230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ZD19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