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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立峰;连赛君;
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摘要:正向刷单行为与反向刷单行为是两种典型的侵犯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行为效果上存在差异。非法经营罪不能妥当评价正向刷单行为,而将反向刷单行为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刑法的规范供给内,适用虚假广告罪论处正向刷单行为、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评价反向刷单行为,是可供选择的权宜之计。规制侵犯网络交易秩序行为的理想路径,是在刑法分则第三章“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增设“组织虚构网络交易罪”,将该罪界定为目的犯,并在罪状设计、法定刑配置方面协调好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
关键词:正向刷单行为;反向刷单行为;公平竞争秩序;组织虚构网络交易罪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优化营商环境目标下网络业务犯罪的刑法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3XFX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