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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华琳;唐曼;
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
摘要:人工智能体执法正成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表现,将会对以人的行为作为逻辑底色而建构的法律秩序形成冲击。人工智能体或许可以拥有有限的法律人格及有限的责任能力,并为一般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可能面临执法权行使正当性与执法能力不足的困境。因此,人工智能体不适宜执法或行使公权力,只能承担事务性公务,其执行公务引起的责任可由人工智能体自身、供应商以及行政机关共同承担。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执法主体;执法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