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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茜元;陈昊泽;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破产制度之完善是我国《保险法》修订的重大议题,具体包括经营健全性监管的限度、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基本制度架构的构建等方面。破产浪潮中,日本构建起完备的保险破产应对模式,具备参考价值。因应行业成长期乱象,日本逐步形成国家、行业兜底破产风险的模式。泡沫经济破裂后,日本《保险业法》回归保险特殊性,以早期改正措施、破产启动、保险合同变更转移、投保人保护机构等制度构建保险公司破产行政模式。日本《金融更生法》增设保险破产应对的司法模式,补全了破产制度的效率性、公正性短板。日本保险公司破产应对模式的启示在于,构建保险破产制度时需要基于政府对行业风险管控力有限的认知;投保人保护理念宜从全面保护转向自己责任原则;行政主轴下引入司法程序可强化公平性与效率性;我国保险破产制度的规范建构需要以重整程序为基础,优化保险破产原因制度,从启动主体、决议方式等方面细化保险合同变更转移制度。
关键词:金融危机;;刚性兑付;;偿付能力;;破产重整;;投保人保护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的法律机制研究”(24AFX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