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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肇廷;李轩;
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监管体制,大数据监管旨在通过收集、清洗、分析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海量数据,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数据技术分析计算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与常规监管模式不同,大数据监管以数据空间为监管场景,以预测企业违法风险为监管目的,以挖掘“相关性”为监管方式,因此,大数据监管体现出鲜明的风险监管、智慧监管和全过程监管等特征,是一种价值与风险并存的创新监管方式,可能会引致一系列基于大数据特征的风险以及违背现行基于现场监管模式而造成的法律制度风险。由此,应优化大数据监管法律治理的基本逻辑,既通过构建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可信治理,又需明确大数据监管作为辅助决策监管的定位,在制度层面构建大数据监管与包容审慎监管和现场监管良好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大数据监管;;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市场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现场监管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22JZD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