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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穹;段再扬;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总则条款的价值指引下,董监高义务迎来了体系化升级。作为忠实义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机会规则被单列于第183条之中,不仅义务主体扩张至监事,而且增加了报告义务与批准程序,更将“公司不能”作为豁免责任的事由。这意味着公司机会规则已从约束少数公司决策者的“行为规范”进化为平衡公司与企业家群体间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仍将面临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的界限模糊、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缺失以及豁免事由不周延的现实困境。立足解释论视角,应当借助体系解释方法顺应公司利益概念回归的立法趋势,明确公司机会期待利益的法律属性;以经营活动标准解释公司机会的识别机制;以“经济不能”扩大解释公司机会豁免事由,借以提升公司机会规则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公司机会;;忠实义务;;企业家精神;;公司利益;;解释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授权资本制法律改革研究”(21AFX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