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孙济民;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以“告知-同意”规则为核心的行为主义规制模式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对其能否适用于保护源于个人信息的数据这一问题仍有待讨论。考虑到行为主义规制路径既无法整体评价行为结果的累积效果,也无法准确界定可识别的规制对象,需要引入组织法规范予以补足。同时,由于现有组织法规范样例难以准确反映实践中组织形式的变化,也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由此,建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应灵活配置行为法与组织法规范,以调试和修正单一类型法律规范的不足。
关键词:行为法;;规制;;组织法;;个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