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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2025年第08期:清代政府对州县官员的考核监管与行政问责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志明;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清代州县官包含县、州、厅三种行政实体的长官,清政府十分重视县级“亲民”官的行政责任。清代州县官的职责几乎无所不包,主要是钱粮刑名。对州县官员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包括考核的各种行政问责。监管和问责主要依据《吏部则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以及各种“省例”。吏部主导问责,地方督抚、两司和道府是问责主体,皇帝和钦差也参与。州县官行政问责处分主要有罚俸、降级、革职、记过等措施。清代行政问责和惩处较前代严酷,定例过严,因而也存在法外潜规则、规避、敷衍等情形。虽然运动式整饬可以一时纠正因循局面,保持问责制度的常规性运作,但也难以纠正旧习,导致地方治理步履维艰。

关键词:清代;;州县官;;行政问责;;钱粮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