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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志;杨阳;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摘要:对于直播打赏的定性,赠予合同说、服务合同说以及无合同关系说均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直播打赏虽然具有财产行为属性,但其决定性因素是用户具有强烈情绪性的情感,不应当将这种情感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为基础将直播打赏定性为法律行为。直播打赏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难以确定而应当归入事实行为。直播打赏的主体资格与价值限额应当成为法律调整直播打赏行为的外延式条件。对于形似而实非的“非真正打赏行为”,应当将其拉回法内空间,按照赠与、服务合同甚至销赃等相应行为的性质由法律进行调整,平台亦应建立直播打赏的自治规则,从而形成调整直播打赏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直播打赏;;情感行为;;事实行为;;平台自治;;法律规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及治理路径研究”(21&ZD195);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自动化行政算法决策的法律控制”(21AFX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