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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祥;郑伊可;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入罪和出罪涉及犯罪成立判断的问题。在犯罪成立的判断中,形式判断解决合法性问题,实质判断解决合理性问题。不论在何种犯罪论体系中,均涉及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且二者均具有入罪和出罪两方面的功能。通过犯罪论体系评价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是经过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后均应入罪的行为,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则既可以是经过形式判断后出罪的行为,也可以是经过实质判断后出罪的行为。概括而言,在犯罪成立判断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关系为“入罪需统一,出罪可择一”,而非“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关键词:形式判断;;实质判断;;犯罪成立;;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