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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丕祥;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在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史上,马克思法哲学实践论的创立,确立了实践概念在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开辟了从实践出发认识法的现象基本性质的崭新的法哲学思想先河。与唯心主义法哲学和旧唯物主义法哲学及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法哲学截然不同,马克思的法哲学实践论坚持从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出发,深刻理解人类现实的感性活动的本质性意义,强调现实的个人的感性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并且从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中把握法的现象的客观基础,理解法的现象的运动机理,分析法的实践世界的基本指向,进而开启了人类法哲学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活动;;法哲学实践论;;法的实践场域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项目号:20ZD004);;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专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理论和核心要义研究”(项目号:2022JZD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