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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源;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未成年人属于数字弱势群体,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相关规定,不偏重于采用考察信息风险的客观标准,而主要采用识别信息主体的主观标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敏感信息保护主要依赖监护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即便如此,该规范并不否认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同意能力,且其同意能力有随着认知水平不断提高、获得意思能力内在支撑的机会。故而,可从理论上将“知情同意”作为非典型意思表示对待,而在实践中进一步梳理监护人、未成年人和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关系:在意思层面,信息控制者通过不对称关系制造算法黑箱,且在无差别告知的情况下,识别存在瑕疵、告知并不明确,使得主体意思形成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在表示层面,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知情同意规则存在矫正效应,监护人应从屏蔽网络危险场景的替代决定、介入未成年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协助决定,过渡到鼓励未成年人自决、参与,且仅在特定信息类型上承担监护监督的角色。在具体适用上,可通过设定信息场景、观察信息主体、审查信息类型三个步骤,按照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8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14周岁以上的年龄层次,确立监护人强式同意与监护人弱式同意的操作框架,探索知情同意规则的精细运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敏感信息;;知情同意;;监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基金资助: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民法典实施中家庭身份准用人格权保护的路径研究”(TJFX2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