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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聪聪;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摘要:目前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及其认定条件难以形成共识,实践中拓展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却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架空,根源在于未厘清宅基地申请行为的私法属性与公法特征,使宅基地资格权承载了本该由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予以实现的改革目标。宅基地资格权主体应为结婚的集体成员,权利内容为向集体申请宅基地或者其他形式的居住保障,如此方能顺畅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衔接,在充分保障集体成员居住权益的同时,促进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
关键词:宅基地资格权;主体定位;权利内容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增值收益分配法治问题研究”(21BFX08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师生共研项目“广东省试点县(市、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证研究”(21SS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