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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传龙;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法治宣传教育对于实现全民守法、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保障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文化传播与创新引领作用。自1985年开始,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经实施了近40年,陆续开展了8个五年普法规划,在推进实践工作的内容、形式、主体、机制等多个“形式创新”层面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有效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大幅提升了公民法治素养和水平。然而在更为抽象与深层的基础理论层面,围绕普法工作的本质属性、原则理念以及客观规律等问题,实践理论工作的“实质创新”仍然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普法主体与学法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能动性。为持续有效地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未来应坚持“形式创新”与“实质创新”相结合,在稳步推进“形式创新”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在基础理论层面的“实质创新”。
关键词: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能动性;形式创新;实质创新
基金资助: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重点委托项目“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研究”(2023WT003)